杭政办函〔2014〕1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加强创业引领。深入实施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研究制定扶持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推动市级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政策由主城区向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延伸,充分发挥我市“国家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全国创业先进城市”的引领示范效应,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继续走在前列。
(二)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提供工商注册便利,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创业环境。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创业项目为我市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下同)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创新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给予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继续实施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池”基金项目和“海大基金”、“涌泉计划”等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投资、贷款、担保等服务。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网络创业。在校大学生及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网上创业或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管理办法及缴费标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无偿资助、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网上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以杭州市网尚创业园为龙头,建立杭州市网络创业孵化联盟,打造集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网络创业平台。引导并支持社会资源开办各类网络创业园,为大学生网店、网络创业企业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综合服务。以上各项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在市属高校全面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校企合作,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实战训练,进一步提高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网上创业培训、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模拟公司创业实训等创业培训活动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和见习训练工作,加强见习实训基地建设,扩大见习实训规模,提高见习实训质量。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实训)、志愿服务等经历可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七)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实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师友计划”和“杭州市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办好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充分发挥“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的引才育才品牌效应。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开展大学生创业园绩效评估,进一步提高创业园的孵化功能和服务水平,积极争创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力支持仓前“梦想小镇”(大学生创业小镇)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网上创业大赛等活动,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补贴。加强杭州大学生创业联盟建设,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联盟服务体系。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就业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深入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强化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围绕加快发展信息经济和智慧经济,结合电子商务、科技服务、金融保险、文创产业、人力资源产业以及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发挥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挖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年底;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每年给予个人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以上两项政策在同一期限内不能重复享受。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以上各项所需资金从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每人每月300元(其中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把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重点来抓,高校毕业生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综合服务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政策,落实应征入伍服兵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优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做好实名登记和分类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力争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继续将促进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
(二)加强就业公共服务。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新机制、新形式和新途径,充分发挥指导站的窗口、平台和桥梁作用,切实提升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层次和水平。开展以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创新创业助推活动、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活动、供需对接直通车活动等为主题的就业促进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充分利用手机短信以及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成功率。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给予城乡低保户、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市属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15年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500元。
对登记失业的杭州市区生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安排毕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杭州市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给予综合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伤残或死亡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或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有政策执行。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简化档案管理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区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一)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用人单位的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对拟聘人员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每年8月底前,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将城乡低保户、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当年新创立个私企业和带动就业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教育、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国资、经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区、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加强统计监测。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人力社保、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月报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就业形势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用工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对用工监测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组织宣讲报告、在线访谈、广场咨询、系列座谈以及开设专题栏目、主题网页、服务窗口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力争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均有所提高。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涉及经费由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在相应资金中列支;如萧山区、余杭区财政体制发生调整,资金承担办法另行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细则。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0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7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