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汇总
作者: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8-06-02 浏览次数:4116

一、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期权和分红

  1.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

  2.尊重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

  3.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三、科研人员可兼职可创业

  1.经所在单位批准,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2.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经征得单位同意,可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

四、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制度

  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1.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需提供预算预测依据。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2.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

  3.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4.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15%、13%。

  5.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6.简化基础研究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落实法人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六、国家级科研“装备”共享

  1.布局建设国家实验室,加强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建设。

  2.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3.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七、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双双涨

  1.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

  2.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

八、绩效薪酬奖励制度要优化

  1.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务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

  2.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研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3.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