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科合[2004]162号 杭财企一[2004]900号
为进一步鼓励与支持杭州市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实施“一号工程”,建设“两港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计[2003]167号,杭财企一[2003]1028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杭开展科技合作项目,或在杭共建高新技术创新平台。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其中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光机电一体化、高效农业等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优先奖励。
二、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企业和项目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申请奖励项目必须已获得同级财政部门资助,并已实施完成,通过专家组验收合格,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原则与标准
1.奖励资金的安排遵循项目择优和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
2.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7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四、奖励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项目技术开发合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技术概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状况等),以及项目的验收证书,报同级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同时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2.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项目,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
五、奖励资金的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审定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奖励项目承担企业。
2.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应专项使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