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科计[2003]110号、杭财企一[2003]646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和市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5号)及《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为加强市创新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
1、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助;
2、我市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配套。
二、资助条件
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与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2、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择优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4、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市创新资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实际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
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若项目同时列上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市、区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杭州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资助,市属企业的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配套资金为国家资助资金的四分之一,省创新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与项目获得的省创新资金额度相等。
为鼓励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市财政将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上述区域企业中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项目审理程序
1、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及验资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6)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7)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8)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区属企业须将上述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送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审核,由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将审核同意后的材料进行汇总,分别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属企业将上述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立项。
5、项目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直接与承担企业签订市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合同一式八份,并抄送市财政局一份。
五、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经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2、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六、项目验收
凡列入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在合同到期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由承担企业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
若项目属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的配套资助,由承担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七、项目监督管理
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等原则。
1、市创新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买仪器设备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开支。
2、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等。
3、承担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和半年度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同时报送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4、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或撤销项目合同等措施;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市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市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上交财政部门;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创新资金项目申请。
5、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目标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资助资格。
6、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其推荐申报创新基(资)金资格。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