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科知[2004]31号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杭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软件登记费用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实行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软件登记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作为软件第一开发者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二、资助金额
(一)软件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费:50元/件
(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800元/件
三、补助办法
(一)软件登记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到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局(或知识产权部门)办理。
(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按补助费类型提交缴费凭证或登记证(备案证)原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补助还应出示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记录或合同。领取资助转帐支票时,须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
补助费用发放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逾期不补。
四、申请补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补助的费用全额退回,如有违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本办法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ΟΟ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