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试点(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25 浏览次数:10584

为充分发挥杭州市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推进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44号)文件精神,决定引导建设一批服务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运行绩效优、示范意义大的试点(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为全市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提供借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经认定的杭州市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符合拥有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一个固定的服务场所,一批优秀的开发推广项目,一定的运行经费保障,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简称“五个一”)要求,同时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申报试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财务单独建帐,工作规范,信用良好;研发中心运作规范,年度考核合格。 

2、所属行业是本区域的支柱产业之一,上年度行业产值占所在区、县(市)工业(或农业)总产值的5%以上或占所在乡镇街道上年度工业(或农业)总产值的40%以上,或块状经济总产值50亿元以上;所在地区县(市)政府、科技部门、乡镇街道重视行业、产业发展和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有详细的产业发展规划,设有专项资金支持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和行业研发中心建设。 

3、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已制定明确的建设计划,经营发展目标、战略明晰,能够进行市场化运作。试点期内计划总投入300万元以上;已累计完成投入100万元以上。 

4、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拥有与其目标与功能相对应的发展空间及有关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有网络平台、专利信息平台、试验平台等支撑服务平台,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上年度年研发试验及成果推广等服务投入不低于30万元;拥有一支完成职责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队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5、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在块状经济的转型升级中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和组织协调能力,运行效益明显。能够组织有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开发、管理、运用和保护等活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能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行业品牌及标准建设。 

(二)申报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财务单独建帐,工作规范,信用良好;研发中心运作状况良好,年度考核合格。 

2、所属行业是本区域的主要支柱产业,上年度行业产值占所在区县(市)工业(或农业)总产值的10%以上或占所在乡镇街道上年度工业(或农业)总产值的60%以上,或块状经济总产值80亿以上;所在地区县(市)政府、科技部门、乡镇街道重视该行业发展和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有详细的产业发展规划;设有专项资金支持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和行业研发中心建设。 

3、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已制定明确的建设计划,经营发展目标、战略明晰,能够进行市场化运作。示范期内计划总投入500万元以上;已累计完成投入150万元以上。 

4、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拥有与其目标与功能相对应的发展空间及有关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有网络平台、专利信息平台、试验平台等支撑服务平台,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上年度年研发试验及成果推广等服务投入不低于50万元;拥有一支完成职责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队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5、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在块状经济的转型升级中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和组织协调能力,运行效益明显。能够组织有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开发、管理、运用和保护等活动;积极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及专利工作站;能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行业品牌及标准建设。 

 

二、经费资助 

对认定为试点、示范单位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根据区、县(市)及以下政府已经拨付到中心的资金,市、区按照1:1[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按1:3]的比例给予连续三年资助,其中对试点单位年均不超过50万元,对示范单位年均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资助经费重点用于研发、检测、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申报:科技局每年公开发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的征集通知;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提出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试点(示范)行业研发中心建设规划、配套资金承诺书、前期投入审计报告等材料;所在地区、县(市)政府须出具推荐意见。 

(二)评审论证:在对申报材料初审通过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现场考察并逐项进行评审论证; 

(三)认定授牌:根据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意见,市科技局审定试点(示范)单位名单并发文授牌,签订试点(示范)行业研发中心建设合同书,按有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 

(四)后续管理:试点、示范期为3年。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试点(示范)单位按申报条件和建设规划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期满后进行验收。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给予警告,次年暂停享受市级资助政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试点(示范)单位资格。对于试点运行1年以上,年度评估成绩优秀,且符合示范行业研发中心条件的试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可以申报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 

 

四、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