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29 浏览次数:10732

        为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引领支撑作用,规范我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政科技资金落实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6〕23号)等10个科技创新政策(以下简称“1+10”科技创新政策),以及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在市财政科技投入中设立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每年不少于8000万元。

  二、资助重点

  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由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1+10”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建设的创新载体。

   (一)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是指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对我市经济社会有较强带动作用,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现代化、生态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现代服务业与社会事业等领域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发、先进标准制定项目。

  (二)“1+10”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建设的创新载体是指国家、省级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中央研究院,企业收购海外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平台等。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报条件

  (一)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要求。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分为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两类。主动设计项目是指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另行发文明确)根据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以解决共性关键技术为目的的项目。自主申报项目是指以本市企事业单位自主立项、自筹资金为主,符合《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申报指南》,申请政府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

  1.主动设计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科技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2.自主申报项目的主体必须是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其中企业应建有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自主申报项目中申报工业类的项目,计划研发经费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申报农业和社会发展类的项目,计划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申报时,前期研发经费投入已占计划研发经费的20%以上。

  4.自主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完整、管理制度健全、自筹资金落实并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期一般为3年。

  (二)科技创新政策兑现要求。

  1.创新载体建设符合“1+10”科技创新政策扶持的范围。

  2.国家、省级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政府认定类的载体,以文件、合同为准。

  3.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中央研究院,企业收购海外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平台等载体,以相关的有效证明为准。

  四、资助标准和方式

  (一)工业类项目按计划研发经费的25%比例资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农业和社会发展类项目按计划研发经费的30%比例资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指定项目的资助额度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二)符合“1+10”科技创新政策的创新载体,按规定的资助标准执行。

   (三)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经费和政策兑现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县(市)属企事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项目类型和性质予以拨付:属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国家、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配套资助;属农业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按市级资助标准的50%拨付;属根据“1+10”科技创新配套政策并为省级以 上(含省级)创新载体的,按市级资助标准的50%拨付;属工业项目的,根据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区属(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由市财政按市级资助标准的 25%安排资助,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属企业,市财政按市级资助标准的12.5%安排资助。

  (四)项目经费采取分期考核、事后资助的方式;政策兑现采取上年申报、次年拨付的方式进行。

  五、立项与兑现

  (一)项目管理。

  自主申报项目采取“自愿申报、审核推荐、专家论证、行政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估”的模式管理。

  1.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发布《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单位向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的审计报告、本申报项目前期研发经费投入清单等相关资料。

  3.申报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市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可直接申报。

  申报单位为区、县(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4.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方案实施操作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出具论证评估报告。

  5.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报告,确定现场考察项目名单。由相关专家组成考察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书面考察报告。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项目,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和该项目前期投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6.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专家论证、现场考核、专项审计合格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杭州科技信息网等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7.公示通过的项目,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批立项。

  申报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可能影响承担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不予立项。

  8.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担单位签订《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项目实施进度,考核后分期拨付经费。

   9.项目的具体管理、检查、验收、考评,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杭科计〔2002〕108号)和《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工 作的若干意见》(杭科策〔2006〕225号)的规定进行。每年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提交项目当年实施绩效的报告。

  (二)科技创新政策兑现。

  1.每年9月底前,申请单位向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1+10”科技创新政策扶持项目申请表》,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的复印件,项目拨款通知书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2.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年9月底前申报政策扶持的载体和资金进行汇总后,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六、组织管理

  (一)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对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和批准。

  (二)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实施情况。

  市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

  (三)本办法自2007年8月起试行,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