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区科技局编制下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相关内容同时在江干科技网上登载。
第六条 项目申报范围和重点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科技创新,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所规定的八大领域。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标准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成长型、中小型、科技型”三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财政级次在江干区,或者当年搬迁到江干区且财政级次变更为江干区的企业,可以申报本年度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区外单位要求参与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须与本区企业合作,由本区企业作为第一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成长型:成立1年以上,经营稳定,上一年度经营业绩为盈余,企业最近一年增长率不低于15%,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中小型:申报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年销售在500万元~1亿元,特别优秀的企业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申报现代服务业企业年销售规模在200万元以上。
4、科技型: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15%以上、拥有专利或版权等知识产权。
5、企业有经过市场检验的核心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商业模式。企业运作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优先支持使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区科技局负责受理。
第三章 项目审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由各镇、街道、园区初审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受理的项目在可行性、先进性和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专家评审、行风监督员全程监督制度。邀请相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聘请区行风监督员现场全程监督。按专家对项目打分高低确定推荐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形式审查与专家评价意见,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定后,将推荐立项项目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实行公示制度。推荐立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对有异议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经费核拨
第十四条 计划下达后十天内,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根据申报表确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不再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的科研经费按合同规定,按比例拨付或定额补助。
第十六条 经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区委(2008)1号文件执行,最高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方的项目支出应专项核算,财政拨款必须专款专用,受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各项目承担方年终须将项目实施总结报区科技局。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方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区科技局按照合同规定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一般不得变更、中止或撤销,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经费处理意见,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绩效考评,不符合绩效考评的实施整改。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方今后区级科技项目立项和报送市及市以上科技项目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