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落实市政府《杭州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参照《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根据《中共江干区委江干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构筑中心区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江委〔20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1.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重视技术进步,建立了独立的研发机构,所建立的研发中心,具备较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研发能力;
2.企业成立24个月以上的区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状况良好;
3.企业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发的专职科技人员占在册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且不少于6人;
4.研发机构可支配的年技术研发费用投入占企业年销售额比例达到5%以上;
5.研发机构要有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上);
6.研发机构能组织实施与企业产品发展方向有关的研发工作,每年有2-3个研发课题;
7.研发机构具备为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能力;
8.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区且无不良纳税记录;
9.已经获得区级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认定申请材料
1.江干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2.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区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
4.本单位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职工的比例说明及证明材料;
5.中心管理制度复印件;
6.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提交《江干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区科学技术局;
2.区科学技术局在每年11月31日前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认定小组实地考察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当年的区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在江干科技网上公示。
四、鼓励措施
1.批准认定后,授予“江干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从区级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3万元予以资助;
2.同等条件下,对中心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
3.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区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五、其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