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 (起飞计划)的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21 浏览次数:10953

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4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构筑中心区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江委〔2008〕1号)精神,现对开展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起飞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引进一批、培育一批、孵化一批,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要求,坚持起飞计划与梯度培育相结合,着力输送科技型初创企业向成长型企业、优强企业、大企业升级;与招商引资相结合,着力引进创新型、中小型、成长型企业;与平台建设相结合,着力提升孵化器、特色楼、产业园集聚效应;与人才战略相结合,着力造就一批科技企业家、领军人物、创新团队,发展壮大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群体,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后备梯队,推进中心区产业体系建设。

二、“起飞计划”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起飞计划”,用3年时间重点扶持100家科技型初创企业,形成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到2013年,力争达到:

——引进和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200万元的企业40家以上,其中超500万元的10家以上。

——5家企业进入我区梯度培育企业中的“优强企业”、20家企业进入“成长型企业”范围。

——引进和培育2家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 15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0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集聚一批市“131”人才工程中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列入“起飞计划”的企业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含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品种等)100项、授权50项。

三、“起飞计划”业态导向

列入起飞计划的企业须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下列行业:

(一)电子商务业:拥有软件著作权、信息服务业相关认证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独立软件服务商(ISV);行业网上销售排名前列的B2C和B2B电子商务网商;为知名品牌、知名企业和特色行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外包服务商等。

(二)软件和电子信息服务业:网络和通信技术、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备和新型元器件研发、信息智能产品技术、传感技术和物联网、各类管理和应用软件开发、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信息增值服务、动漫和网络游戏、三网融合、3G及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新传媒、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等。

(三)新兴产业研发: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包括生物反应及分离技术、新型疫苗、生物材料、生物技术药物、医学信息技术等;新材料研发,包括电子与微电子材料、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光通信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等;新能源研发,包括太阳能光伏技术、新型电源及储能技术研发、风电和生物质发电技术、LED半导体照明研发、新能源汽车等;节能环保研发,包括节能减排技术、绿色制造关键技术与设备、污水处理技术等。

(四)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商:对科技创新园区研发、产业集聚具有重要平台作用的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孵化平台的运营商。包括建立、运营和维护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政府、中介、企业等各方面服务资源,为相关企业提供场地物业、设备共享、宽带接入、数据分析、市场开拓、技术支撑、培训教育、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政策法规等综合服务的法人实体。重点扶持拥有产业链整体控制权的平台、能够整合终端解决方案的平台、能够引发新兴产业中某一类企业集聚的平台等。

四、“起飞计划”企业基本条件

1.属于上述“起飞计划”业态导向要求的四个行业;

2.在江干注册纳税或愿意转移到江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科技型企业;

3.具有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人才密集等创新内核,具有良好的创新机制和商业模式;

4.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初入选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制造类在2000万元以下、服务类企业在1000万元以下,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有可能在30%以上;

6.申报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符合上述五项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列入培育计划。

五、“起飞计划”培育措施

(一)降低企业创业成本

1.对列入“起飞计划”的企业,实行房租补贴。由区、街镇财政按1:1给予最高1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标准为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实际房租不足应补贴金额的,按实际房租补贴)。

2.对“起飞计划”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50%的进行资助,最高5万元。

3.大学生、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按江政办发〔2009〕10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聚焦科技项目资金

1.优先推荐“起飞计划”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项目计划,对获得创新基金等国家、省级、市级项目资助的,按要求予以配套资助。在 “起飞计划”企业中推荐上报市里“雏鹰企业”。

2.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种子资金向“起飞计划”企业倾斜,每年不低于总资金的80%。按照江科〔2009〕16号、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种子资金资助。

3.实行贡献奖励。“起飞计划”企业税收对区财政贡献第一年按80%、后两年按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区内年纳税50万元以上“起飞计划”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人员个人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对特别优秀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把成长性、贡献、项目实施等指标内容纳入培育合同。

(三)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1.优先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起飞计划”企业,放宽其贷款额度;优先推荐天使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订单质押融资、“基金宝”等政策性担保。

2.优先向创投机构推荐“起飞计划”企业,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优先向“起飞计划”企业提供投融资洽谈、项目推荐、产权交易、上市辅导等服务,推动“起飞计划”企业与风险资本的对接。

3.在“钱江时代”系列基金中设立“起飞计划”专项基金,采取委托贷款等形式,帮助企业便捷融资。

4.“起飞计划”企业获得贷款的,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5万元。

(四)优化科技企业服务

1.委托科技中介机构,为“起飞计划”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包装、技术对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积极帮助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税收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专利服务、创投、银行、担保等机构与“起飞计划”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项目对接活动。

2.发挥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赛博(杭州)创业工场、浙江省大学科技园三个孵化器主平台作用,结合孵化器、创业园建设等工作,为“起飞计划”企业配备创业导师,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

3.突破物理空间限制,建设虚拟孵化器,利用网络、通讯等现代技术,强化入孵、孵化、毕业三个基本环节,整合政府、中介、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科技志愿者等各方面的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4.建立区领导、有关部门和街镇负责人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对培育对象的服务,每年至少实地走访4次。及时掌握企业发展状况,指导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以及保障措施,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起飞计划”实施步骤和程序

分三个阶段分步组织实施:一是启动阶段(2010年9月—2010年11月):征集动员、开展申报、确定对象、签订合同、制定措施、启动仪式等;二是实施阶段(2010年12月—2013年11月)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各项培育措施,使大部分培育对象的培育目标得以实现;三是验收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2月)对培育对象进行分析总结,积累经验,更好地开展下一轮的科技企业培育工程。

启动阶段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告征集,面向江干区科技型企业广泛征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起飞计划”。

2.镇街初审,凡符合培育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均可向所在街道、镇和园区提出申请,填报《江干区“起飞计划”申报表》(附表1)。各街道、镇和园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起飞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家评审,由技术、财务、管理、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起飞计划”专家组,在“起飞计划”入库筛选、项目资助、考核评优、跟踪服务中发挥行业专家的指导作用。

4.上报确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起飞计划”企业名单,报区政府批准。

5.签订合同,由区科技局、企业、所在镇街和园区三方签订《江干区“起飞计划”合同书》(附表2),明确培育目标、政策支持及各方权利义务。

七、“起飞计划”组织管理

1.加强领导。为推进“起飞计划”顺利实施,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科技、财政、人事、发改、招商、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起飞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和管理。把“起飞计划”实施内容纳入对镇街、园区年度综合考评及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考核中。

2.动态调整。领导小组对“起飞计划”企业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淘汰制,对不按照培育合同执行的培育对象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将从培育对象中除名。同时,每年择优吸收新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培育。

3.加强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利用区统计局、区招商局、江干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的行政记录,根据现有企业存量和引进企业增量,建立实时更新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名录库,为“起飞计划”实施提供基础数据资料。建立季报、年报统计和年度考评制度,落实相关扶持措施,编制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发展报告。

本方案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